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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行政执罚
  

行政执罚名称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责任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违规案件:

  1.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

  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 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 60 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的

  6.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7.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8.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防护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

  9.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或者将不合格工程、防护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0.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1.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14.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补偿的

  15.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6. 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的

  17.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18. 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的

  19.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爆破、钻探、打桩、修建地面设施和地下构筑物

  20. 侵占和破坏人民防空战备仓库用地

  21.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执罚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4 、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执罚标准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其他违反人防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处罚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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