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关于加强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2004]18 号
3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规定》吉政发 [1984]45 号
5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
事项:
1 、资格: :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救灾、防灾机构。(因为本市战时防空警报发放权,属于最高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警报发放权属于人民政府,因此,想调用人防防空警报的机构必须经人民政府授权。)
2 、警报范围:限定在经过调研、预测将受灾、受损害的地域。
3 、警报信号规定:洪灾、火灾、化学事故、地震、空难的警报、音响统一规定为:
( 1 )、紧急警报: 音响 50 秒,断 10 秒,反复循环 120 秒, + 3 秒。
( 2 )、解除警报: 连续音响 120 秒, + 10 秒。
程序:
1 、向人民政府申请动用防空警报设施,鸣响防空警报器的机构应将申请报告先送交市人防办进行核准。
2 、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后的申请书送交人民政府审批。
3 、经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申请报告,送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申请报告的要求由市人防办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