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规定》吉政发 [1984]45 号
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
程序:
(一)防空警报设施拆、迁、移
1 、需要对防空警报器设施进行拆、迁、移的单位和个人,须到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区人防办填写申请表。
2 、区人防办根据申报内容派人进行实地考察,拿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办。
3 、市办根据上报意见,派人现场复核,并对迁移后的位置进行勘察设计。
4 、审定复核和勘察的结果,给予批复。
5 、防空警报设施的拆、迁、移后,市办按批复对恢复工程进行验收。
(二)人防通信设施的拆、迁、移
1 、需对人防通信设施进行拆、迁、移的单位和个人,要填写申请表,报市人防办。
2 、根据申请表的内容,市人防办派人到新移建的位置进行勘察设计。
3 、根据勘察设计的结果,不须报城建部门,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可与我办签订协议,给予许可。
4 、根据勘察设计结果,须报城建部门批准或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要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办理城建部门的许可手续或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5 、在取得城建部门许可或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我办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给予许可。
时限:
1 、防空警报设施拆、迁、移的许可三日内完成。
2 、防空通信设施拆、迁、移的许可六日内完成。(不含报请城建部门许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