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 4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2 、申报资料
( 1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申请书( 2 )申请人与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合法证件;
( 3 )《人民防空工程登记表》或者《人民防空工程验收意见书》;
( 4 )申请人与人防工程所有权人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5 )《国有资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
3 、审批程序
( 1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书及所需的申报资料到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 2 )人防窗口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下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合格的,不予以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 、审批时限: 5 个工作日内。
该项审批不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