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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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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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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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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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
防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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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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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终止违法行为,退还侵占人防工程,并挽回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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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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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退还侵占的人防工程,并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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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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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退还侵占的人防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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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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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故意阻碍执法检查,拒不退还侵占的人防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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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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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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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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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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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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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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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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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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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按应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60 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6 万元。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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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故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拒不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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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按应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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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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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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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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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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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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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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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人民防空工程受到危害,拒不接受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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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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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故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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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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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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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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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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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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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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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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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对人防工程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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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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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故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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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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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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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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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拒不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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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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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补建,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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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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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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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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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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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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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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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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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影响人民防空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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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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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接受检查,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影响人民防空指挥,对社会秩序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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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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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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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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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并挽回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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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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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配合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终止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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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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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态度恶劣,拒不终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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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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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严重,故意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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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 5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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