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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重点县(市)人防办:

  现将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软办联字 [2006]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吉办发 [2005]9 号)和《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 [2005]18 号)精神,省软环境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法制办共同对省直各部门和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 12 月 27 日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酒类专卖利润等 2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 项(见附件一);降低正常字迹检验等具有征收幅度或标准偏高的 117 个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此次公布取消、转经营服务性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三、公布取消、转经营服务性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票据及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四、各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对执收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 、取消、转经营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2 、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执收部门

调整前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备注

1

正常字迹检验

公安

20-40 元 / 件

20 元 / 件

 

伪装字迹检验

40-80 元 / 件

40 元 / 件

 

公章盖印秩序检验

50-80 元 / 件

50 元 / 件

 

户口簿工本费

9 元 / 本

5 元 / 本

 

2

证明民事协议

司法

(公证

收费)

170 元 / 件

100 元 / 件

 

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 450 元 / 件

300 元 / 件

 

生父母单方送养 700 元 / 件

500 元 / 件

 

其他监护人送养 900 元 / 件

700 元 / 件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70 元 / 件

50 元 / 件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450 元 / 件

300 元 / 件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元 / 件

200 元 / 件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150 元 / 件

100 元 / 件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600 元 / 件

500 元 / 件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800 元 / 件

500 元 / 件

 

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 800 元 / 件

500 元 / 件

 

其他物证 350 元 / 件

200 元 / 件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450 元 / 件

300 元 / 件

 

证明上述以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0 元 / 件

50 元 / 件

 

3

兽药、饲料质量复核全项检验

牧业

240-320 元 / 品种

240 元 / 品种

 

4

集贸市场卫生费

建设

25-40 元 / 蹲位

25 元 / 蹲位

 

营运车辆(含畜力车)卫生费

2-10 元 / 辆 . 月

2-8 元 / 辆 . 月

 

摊床点卫生费

0.2-1 元 / 床点 . 天

0.2-0.8 元 / 床点 . 天

 

工程质量监督费

长春市、吉林市

1. 8 ‰

长春市、吉林市

1. 5 ‰

 

5

河道采砂管理费

水利

采砂、石、土按当地河岸销售价 16-20% 收取

16%

 

淘金按每采剥 1 立方米 0.10-0.15 元收取

0.10 元

 

6

人防建设“四项费用”

人防

重点城市 12-15 元 / 人

其他城市 10 元 / 人

重点城市 10 元 / 人

其他城市 8 元 / 人

 

7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工商

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 0.4-1.2% 收取

0.4%

 

从事劳务劳动按营业额 0.8-1.6% 收取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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