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听证的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
(二)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
(三)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的事项。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告知权利后五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五条 需要组织听证的,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用公告的形式通知。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据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委托权限。
第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听证当事人参加听证外,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旁听。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并另指定一名听证记录人员。
第九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可以宣布听证中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开始前的准备。由听证记录人员查明听证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纪律。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公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询问听证参加人员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告知听证参加人员在听证会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对该项许可审查建议及事实依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取各方听证参加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取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七)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