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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防办关于取消防化设备销售备案严格安装监管的通知
  

    吉防办发[2018]8号

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长春新区人防办,各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县(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包括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防化设备是实现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关键设备,特别是人防工程专用过滤吸收器,是战时及应急掩蔽时保护工程内部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对其销售和安装实施有力的监管。为贯彻《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和《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落实“放管服”要求,就防化设备销售和安装通知如下:

  一、取消销售备案

  取消外省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在吉林省销售防化设备备案制度,凡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企业,其生产的人  防工程专用过滤吸收器成品经过国家认监委和国家人防办联合指定的国家工业建构筑物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检中心、公安部一所检测中心3个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进入国家人民防空网产品质量检测信息数据库的,均可以直接在我省销售,不再需要到省人防办备案。

  二、竣工比对验证

  按照国人防[2017]57号文件和《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人防工程专用过滤吸收器专项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时,具体验收人员通过手机登录“国家人民防空网产品质量检测信息数据库”,输入具体人防工程专用过滤吸收器编号比对验证真伪,凡通过验证的,不在核查产品质量及各项指标等相关项目,由安装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

  三、安装备案管理

  防化设备安装有特殊要求,按国家规定对安装企业资质(含安装从业人员)实行备案制度。防化设备,特别是可过滤毒剂的人防工程空气过滤吸收器安装调试和检测、毒剂报警器等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其安装质量合格与否直接决定设备工作中风量、风阻、漏气、抗冲击余压、油雾透过等各项战备效能的发挥,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危和财产安全,因此对安装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有明确要求。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从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安装从业人员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国人防[2016]71号文件也明确,“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跨省域承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所以,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含安装从业人员),经省人防办备案后,方可承担防化设备安装项目,确保安装质量。未经省人防办备案的企业(含安装从业人员),一律不得承揽、承担安装防化设备的工程和工作,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上报国家人防办。

  四、明确主体责任

  各防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担安装项目后,要及时填写《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要逐一核对,并按填报信息开展监督和竣工验收,年终填报《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人防办。属地人防办对不及时填报或在填报中弄虚做假的、未经资质备案却承担安装任务的企业(含安装从业人员),要立即叫停并报省人防办,记入诚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 吉林省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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