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市人防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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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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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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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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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结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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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结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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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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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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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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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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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器装、拆、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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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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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2001﹞30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1﹞261号)、《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5号)、《吉林省人防办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吉防办发﹝2013﹞59号);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二)不服人防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不服人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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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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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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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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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规定和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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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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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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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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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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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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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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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项目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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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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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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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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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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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3)《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
(4)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三)人防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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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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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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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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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规定和通信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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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及警报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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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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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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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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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人防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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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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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项目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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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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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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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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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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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二)检举人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人防主管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防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长春市人防办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人防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人防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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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