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令)关于“每年 9 月 18 日组织一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放”的规定。 2007 年 9 月 18 日 9 时 18 分 至 41 分,全市防空警报试鸣。
二、 [ 发放权限 ] 战时城市防空警报的发放,由当地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确定。
防空警报发放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三、 [ 警报信号 ] 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 3 种。
预先警报:鸣 36 秒,停 24 秒,反复 3 遍为一个周期;
空袭警报:鸣 6 秒,停 6 秒,反复 15 遍为一个周期;
解除警报:连续鸣 3 分钟。
四、 [ 试鸣目的 ] 一 是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程度,二是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五、 [ 试鸣意义 ] 防空警报试鸣工作,是现代城市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是唤醒广大市民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提高国防观念的活动,也是一次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六、 [ 职责义务 ] 公民、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应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条件,不得干扰阻挠。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二 00 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