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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特色的瑞士民防
  

富有特色的瑞士民防

  久闻瑞士民防工作抓得早、抓得紧、搞得较好,百闻不如一见,我有幸随“中国人民防空立法考察团”对瑞士民防工作进行了考察,通过亲眼目睹,确实开了眼界,收益非浅。访问期间考察团先后听取了联邦民防局副局长海因茨曼、四个州民防局长及州、镇民防训练中心、全国警报中心等十二名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参观了联邦和瓦利兹、施维茨、卢塞恩、巴塞尔四个州的民防训练中心、三个地下指挥所、三个地下医院、一个大型隧道、一个大型化工厂的民防设施和装备情况,考察了全国警报中心和紧急救护部队训练学校,乘直升机巡视了曾发生山体滑坡和被洪水冲毁的“救灾区”。通过比较全面、系统的考察,我们对瑞士民防工作感触很深:  

民防工作法制化  

  1959 年瑞士联邦议会已将民防法律概念正式列入联邦宪法第 22 条,规定“民防立法属于联邦职责。民防法将对民防费用、工程建设、公民参加民防的义务、民防组织的建立及使用作出法律规定。”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于 1962 年 2 月,正式制定并经联邦议会批准颁布了《联邦民防法》,明确指出:“民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旨在战时保护与救援人民,预防并减少战争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的损失,平时用来抢险救灾。” 1963 年 10 月,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联邦民防建筑法》,对各类民防工程技术标准、“三防”及抗震、抗压强度和建筑材料等都作了统一规定。同时还规定“所有公、私建筑均需附达标的民防设施,否则联邦各级政府将不予批准,并将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1986 年以来又明确“按建筑面积 5% 的经费应建防空掩蔽部,不建的要向民防当局缴纳应建防空设施的费用,由民防部门统一组织建设”。联邦政府发表的“联邦安全政策报告”中强调指出:“民防是防范、抵御外来侵略和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的重要组成力量,是战时保证民族长期生存和战后重建家园的必要条件,也是平时进行抢险救灾和人道救援的主要突击力量”,从而确立了民防在国家安全政策和“总体防御”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长期的国防教育和法律宣传,使得瑞士公民的国防观念和民防意识较强,公民对联邦政府的民防政策给予了积极支持。 1994 年经过全民公决,民防得到全国 84% 公民的拥护。根据国际形势和民防建设情况, 1994 年,联邦政府对民防法又作了部分调整,重新修订颁布了《联邦民防法》。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又相继制定颁布了《联邦民防条例》及其相关配套的法规,使民防各项建设和训练、执勤、服役都有章可循,形成了依法建设民防的局面。  

民防组织系统化

民防部队组成与训练正规化  

  自 1962 年颁布实施民防法以来,瑞士不断完善民防体制建设和改革,迄今已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联邦民防决策和领导机构及州、镇各级民防组织和民防部队。瑞士民防工作实行联邦、州、镇政府三级领导。民防最高权利属于联邦政府。联邦民防局负责全国民防总计划的具体执行和落实、筹措费用和器材、培训各级民防负责人、纠正民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民防工作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全国 26 个州政府、 3029 个镇政府均设有民防局,根据联邦民防局总计划,负责制订本州、镇的民防计划,领导和监督本州、镇民防工作的落实。民防部队全部设在州、镇一级,由州、镇政府主席兼任民防部队司令。民防部队有严密的组织编制,最高建制单位为民防团,编有消防、救护、卫生、运输和供应等专业分队,除装备消防、救护、洗消、清障、抢救工程机械等配套齐全的民防专用装备器材外,还配有轻型武器。民防部队每年定期训练,还经常进行各种规模的民防演习,以检验和提高其紧急应变能力。全国共有设施完备、模拟场地逼真的民防训练中心 63 个。瑞士民防部队战时 48 小时最大动员量可达 52 万人,占全国人口的 8% ,现有 38 万人,占 5.5% 。民防法规定,凡不服兵役或退出现役的 20 岁至 52 岁的男性公民均有义务服民防役,妇女可自愿参加。民防法同时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拒服民防役者,将依法给予罚款或拘役的惩处。民防部队平时装备优良、齐全、配套,仅有 1 至 2 名专职人员管理,一旦有紧急救援任务通过寻呼机发出命令,执行三级准备的行动方案:一级准备的民防队员必须在 1 小时内到达集中地点;二级准备的民防队员必须在 6 小时内到达集中地点;三级准备的民防队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达集中地点。民防人员在服役和参加民防活动期间,除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外,联邦将按军人报酬的同等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民防建设经常化

民防工程建设标准化  

  到 70 年代末,瑞士已建成可供 400 万人掩蔽的民防设施,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瑞士民防逐步认识到:民防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和一劳永逸之事,只要有战争威胁存在,就不能忽视民防建设,既不能急于求成、大搞突击建设,也不能时紧时松,更不能断线,而是必须将民防建设纳入国家总体规划,使之成为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为此,瑞士于 1971 年制订了 1971 年至 1990 年为期 20 年的民防建设发展计划,按 1990 年全国 750 万人口计算,计划投资 67.5 亿瑞郎,在 20 年内修建 30 挽歌达标地下掩蔽位置。瑞士全国平均每年用于民防的费用高达 5.4 亿瑞郎,人均达 80 瑞郎,全国民防费用按照联邦、州、镇政府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联邦民防建筑法》对各种民防掩蔽工程规定有统一的、严格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规定一般的工程里都应配有空调、空气滤清设备、“三防”门、洗消室、储水净水设备、食品仓库、餐厅、厨房、宿舍、厕所、病房、紧急出口等,大型的工程还应有发电、通信设备。对民防专用设备和物资器材也实行了标准化的统一管理,凡生产民防专用设备、器材的企业,必须领取民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全国有 10 家私营企业经批准生产民防设备器材。目前,全国已建成 610 多万个达标掩蔽位置,可容纳全国除居住在高山的分散居民外的 90% 以上的人员;全国建有永久性警报站 3400 个,流动性警报站 2600 个,警报覆盖率占全国居民点的 85% 。随着欧洲形势趋向缓和,战争危险降低,瑞士民防任务及其工程建筑也将更多由战备转向平时的抢险救灾和经济综合利用方面。  

坚持备战与抢险救灾相结合

注重民防工作及工程建筑的经济效益化  

  瑞士在民防建设中,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和经济综合利用的方针,注重发挥其在国家建设总规划中的经济效益作用。瑞士已把平时的抢险救灾和人道救援等工作正式纳入民防的工作任务。遍及全国的各级民防组织和近 40 万的民防部队已成为抢险救灾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生力军。据介绍,在瓦利兹州 1994 年 4 月发生的 2000 万立方米山体大滑坡中和 1993 年 9 月爆发的山洪冲毁村镇时,民防部队的救助工作完成得很出色,避免了人员伤亡。瑞士的民防技术和工艺较为先进,在发挥其在民防建设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强调民防与其它技术的相互渗透和通用,重视民防技术在国家其它领域中的转用和推广,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现已在工程建筑防震、防工业污染、净水滤毒和环保等方面采用和普及。同时,联邦政府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并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瑞士各地已建成相当数量的地下仓库、油库、停车场、医院、商店、饭店、文体娱乐厅等地下设施,在民防工程的经济综合利用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功经验。  

民防教育普及化  

  联邦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平时对全民的民防教育,始终把提高全民的民防意识和普及民防常识作为政府和各级民防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民防教育已成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主要内容之一,并把内容选编近中、小学教科书中。为广泛宣传民防,联邦和各州民防局在民防办公室、训练中心和大到装备车辆、器材,小到铅笔、尺子、圆珠笔上都印上或贴上民防标志。联邦民防局编发的《民防手册》从小学生到养老院的老人已人手一册,作到户晓人知。绝大多数瑞士人认为,只有把民防建设搞好了,才有安全感,因而,踊跃参加民防各项活动、自愿到民防部队服役、积极主动为修建民防设施出资和按规定储备并定期更换地下食品已成为瑞士公民的自觉行动。为提高战时的紧急应变和疏散能力,居民每年都至少进行一次有组织的或自发的“地下生活”体验,一般是在周末或在地下储存食品更换期时进行;并建立了全国民防警报试鸣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手段的宣传教育活动,不仅使公民提高了国防观念和民防意识,而且积极投入民防建设。

本网摘自《中国人民防空》 2001/5 作者:赵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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