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JCB—1: 编号: 防监注字 [ ] 号
人 民 防 空 工 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申报方:
受理方: ___________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之规定,我站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实施监督。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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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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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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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单建式工程;口防空地下室;
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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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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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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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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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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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单元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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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出口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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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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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核5级;口核6级;口核6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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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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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人员掩蔽;口物资储备;
口其他: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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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常5级;口常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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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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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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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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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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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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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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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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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一套); □
(四)人防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 □
(五)经监理单位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六)人防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七)人防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 □
三、质量监督要求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项目防护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人防专用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有关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监理文件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现场监督。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协助。
(二)监督检查的部位:
1、工程主休和口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厚度、钢筋绑扎和混凝土浇筑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
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门框和战时封堵、临战加固、密闭穿墙短管等预埋件安装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
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人防防护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
4、与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有关的采暖通风、给水排水、电气、通信等专业设备和系统的施工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要求。
以上部位掩蔽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我站赴现场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三)防护质量专项验收:
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经施工和监理单位自验合格,取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市 (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我站提出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时间后通知有关责任主体。
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伙,结构、防护分部工程不合格,整个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不能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四、对责任主体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
1、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防护质量;不得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修改工程防护设计。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
4、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5、不得将未组织防护质量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不得将未经人防部门备案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按照国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
2、处理施工申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主体及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签署意见。
3、不得超越木单位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不得指定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
1、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使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的人防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问题和防护质量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修。
4、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参与工程主体及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签署意见。
(四)监理单位
1、不得超越本单位的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本工程的监理业务。
2、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人防专业防护、防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参与工程主体及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签署意见。
五、法律责任
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受理书第四条规定,我站将依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
1、我站负责本人防工程的全面/防护质量监督。
2、本受理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二份,建设单位和我站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由建设单位分送施工和监理单位。
申报单位:(公章) 受理单位:(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登记表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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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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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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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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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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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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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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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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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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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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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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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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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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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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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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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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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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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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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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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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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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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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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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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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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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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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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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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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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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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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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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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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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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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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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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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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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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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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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在开工前,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据实填写。